广东省《燃气计量失准气量退补规范》地方标准批准发布

仪表网 20230527

  • 流量计
  • 气量退补

  【仪表网 行业标准】5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燃气计量失准气量退补规范》地方标准,实施日期2023年8月6日。
 

  燃气计量装置(包括燃气表和气体流量计等)是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售气的主要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用燃气的计量,其准确性以及燃气公平贸易结算将直接影响供气企业和用气户的切身利益。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过程中,计量装置本身质量问题、参数设置错误、计量数据采集或抄表错误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导致燃气计量失准现象的发生。计量失准发生后如何核定正确计量气量、供气企业多算或者少算了多少气量(即退补气量)以及规范气量退补要求显得非常重要,处理不好的话容易损害供用气各方中至少一方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在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纠纷、投诉处理中,供气企业通常按照企业内部的《营业规则》、《营业章程》等管理规定或供气合同进行计量失准退补气量的计算,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退补量,这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没有公开可获得的统一标准而难以获得双方的认同,不利于计量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目前,关于燃气计量失准的气量退补规范尚未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亦未出台相关地方标准。为规范燃气计量失准的退补气量计算方法和处理要求,提高燃气计量失准的处理效率,维护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保护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计量纠纷,营造良好的供气用气环境,出台一项符合广东省实际的《燃气计量失准气量退补规范》地方标准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JF 1004 流量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F 1183 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JJG 160 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等文件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计量失准气量退补的术语和定义、计量失准类别、退补气量的确定和计量失准退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供用气双方贸易结算用的城镇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气体体积计量失准时退补气量的计算和退补要求。
 

  计量失准类别:
 

  1.燃气计量器具计量超差
 

  1.1膜式燃气表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577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最大流量不大于10 m3/h(规格G1.6~G6)且用于贸易结算的膜式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供、用气双方对已投用的燃气表有异议时宜执行使用中检查,判断示值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检查的最大允许误差。
 

  1.2浮子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257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3皂膜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586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4气体容积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633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5差压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640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6涡街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1029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7超声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1030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8涡轮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1037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9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1132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1.10其他燃气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超过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辅助测量装置计量超差
 

  2.1温度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超过JJF 1183、JJG 160或JJG 229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2压力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875或JJG 882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3流量积算仪的示值误差超过JJG 1003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4其他辅助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超过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3.燃气计量错误
 

  3.1燃气计量装置因计数器故障以及温度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流量积算仪失灵等原因造成的计量异常或计量错误。
 

  3.2燃气计量装置因机电转换、信号传输等错误造成的计量异常或计量错误。
 

  3.3燃气计量装置因温度、压力等体积换算参数设置不正确造成的计量异常或计量错误。
 

  3.4燃气计量数据采集、抄录或计算错误造成结算气量与实际不符。
 

  计量失准退补要求:
 

  1.供气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燃气计量装置,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计量失准由注册燃气计量装置非人为损坏导致的,供气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购置和更换新的注册计量装置或维修、重装原计量装置,安装使用前计量装置应检定合格。
 

  3.注册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气方应及时告知供气企业,供气企业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气方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4.当供、用气双方发现注册燃气计量装置疑似计量失准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在不影响供气前提下,保持疑似失准计量装置的使用现状,双方约定共同到现场核实计量装置是否失准,确认失准后分析失准的类别和原因,制定失准解决方案、解决计量失准问题。
 

  5.当发生气量计量失准时,供、用气双方可先以上一抄表周期抄见气量及失准期间基准气量如期结算;按照5.3计算退补气量、经双方确认后再于下一抄表周期进行退补。供、用气双方的供气贸易合同中燃气计量失准时退补气量的计算、失准和退补处理流程等可参照本文件进行约定。附录A列出了燃气计量失准退补气量计算的4个示例,可用作供、用气双方在退补气量计算时的参考。
 

  6.供、用气双方中一方对注册燃气计量装置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复检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注册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费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气企业承担并负责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按照6.5执行气量退补。用气方对复检的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
 

  7.供、用气双方对计量失准退补气量存在疑问时,可申请仲裁。
 

  8.供气企业应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气方反映的计量失准问题。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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