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IPO失败,电子大厂被判赔偿6.6亿元
1月12日,德润电子宣布,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荣集团”或“原告”)与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据披露,2019年,德润电子控股子公司MetaSystemS.p.A.(以下简称“Meta”)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良好,先后获得国内外重要客户的业务定点,Meta面临着巨大的生产能力、研发和财务压力。为此,德润电子与港荣集团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了《关于MetaSystems》.p.A.本项目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引入港荣集团为Meta公司战略股东。
根据合作协议,德润电子有义务回购港荣集团的投资。回购金额为港荣集团实际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间按年化8%计算的基本收益之和。上述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敦促上市主体(Meta公司)向上市目的地上市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或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但未被上市监管机构接受。港荣集团有权要求被告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金额回购原告在本轮投资中获得的剩余股份,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主张协议项下权利的实际费用。
2020年至2022年,由于公共卫生事件、宏观环境和行业波动等因素,Meta公司的经营状况低于预期。德润电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敦促Meta公司向上市目的地上市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德润电子多次向港荣集团申请优化调整回购条件,不仅可以充分考虑近年来综合环境对Meta公司的不利影响,它可以充分保护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德润电子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因此,香港荣集团根据合作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荣集团要求德润电子立即向其支付第一期股权回购本金468、999、105元;以投资本金468、999、105元为基础,按8%/年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起至190、517、858.7元暂计资金占用费,在被告履行回购义务之前,得润电子逾期(2024年10月14日)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资金占用费仍按8%/年计算;上述两项要求共计659,516,963.7元。同时,香港荣集团要求命令其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均由德润电子承担。
德润电子表示,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本次诉讼,公司将继续与各方沟通,全面权衡Meta公司的发展规划、上市公司的资金安排、应诉成本和股东利益,努力通过协商、和解、应诉等方式妥善处理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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