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食品相关标准51项!

创芯人 20230822

  • 国家标准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标准范围

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

二、标准复审内容

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

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

(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

(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

四、复审结论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

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

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

邮箱:chenruyi@samr.gov.cn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

联系方式:010-65007855

邮箱:yezq@ncse.ac.cn

附件:

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

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do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此次复审标准清单中一共包含170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仪器设备、工业制剂、车辆、环境、食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药监局。

食品相关标准如下: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
1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
2GB 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1部分:纤维类农业农村部
3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
4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
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
6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
7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
8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
9GB 19179-2003桑蚕原种农业农村部
10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
1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
12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
13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
14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
15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
1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
17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
18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
19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
20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
21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
22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
23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
24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
25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
26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
27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
28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
29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
30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
31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
32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
33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
3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
35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
36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
37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
38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
39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
40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
41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
42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
43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
44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4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46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
47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
48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49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50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51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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