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报废应配备动力电池
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报废应配备动力电池
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指出,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量将突破 40 万吨,年增长率达到 32.9%。当前,骨干企业在锂、钴、镍等关键金属的回收效率上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王鹏进一步指出,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覆盖多个企业主体,涉及流程复杂、渠道多变,监管难度较大。为有效解决产业堵点,推动全链条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提出“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
首先,该政策强调在动力电池的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关键源头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尤其重点设计了“车电一体报废”制度。具体而言,当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若不配备动力电池,将依据相关规定视作车辆缺失。不过,该规定不适用于换电车型,相关部门正针对此类新型运营模式制定专项管理细则。
其次,政策明确了动力电池在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及再利用等各环节中相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并强化对产业链每个节点的监管力度。
再次,政策推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溯源管理,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并推行动力电池数字身份管理制度,以确保数据可追溯、可监管。
强化企业责任体系
《管理办法》对动力电池制造商、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各自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主体,这两类企业需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需加强产品生态设计。动力电池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设计,并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张贴标识,同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电池编码及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则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计易于拆卸与维护的动力电池固定与连接组件,并依法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其二,企业需承担回收“兜底”责任。动力电池企业应在销售电池的省级区域设立或委托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并公开回收信息,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池负责回收与规范移交。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则需在销售汽车的地市级区域设立或委托设立回收服务网点,承担其装车电池的回收与规范移交义务。
其他相关企业义务
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其他相关企业也需履行相应职责。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至合规的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由动力电池制造商或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的回收网点处理。对于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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