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决定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审议,2026年2月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
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的起始之年,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的重要节点。《修改决定》的发布,体现了“两高”持续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律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此次修改对于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支持绿色低碳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强化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打击,“两高”于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该文件施行以来,各级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近年来中央及地方相关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对《解释》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同时,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两高”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支持下,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最终制定并发布了《修改决定》。
二、《修改决定》的起草原则
在《修改决定》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 一是坚持局部修订。考虑到《解释》自2023年发布以来,已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其他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系统规范,且多数内容仍适用于当前司法实践,因此《修改决定》仅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修改决定》聚焦于《解释》在实际应用中暴露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的主体范围、污染物种类、以及环境领域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修改决定》对从宽处罚条款进行了优化,将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酌情从宽处理的情形,同时明确打击提供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工具等行为,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包含四条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的主体及污染物范围
《修改决定》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角度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订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该条款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扩展了污染物种类,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
此外,为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修改决定》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
2. 优化污染环境罪的从宽处理机制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修改决定》对《解释》第六条进行修订,明确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纳入从宽处罚的考量范围。修订后的条款指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若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轻微甚至可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修订旨在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减轻污染后果,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目标。
3. 修改环境领域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标准
针对环境领域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修改决定》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订,明确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列为该罪的适格主体。
同时,将“一年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达十万元以上”纳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此外,《修改决定》新增条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或工具,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4. 技术性条款的配套调整
为保持各条款之间的逻辑一致,《修改决定》对《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技术性修订,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并同步调整了相关条款内容,确保整体表述的统一性。
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指导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准确理解并适用《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规范实施。
同时,将密切关注《修改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新问题,并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为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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