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与石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标准迎来重大修订
制药与石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标准迎来重大修订
2026年5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为进一步强化环境治理、遏制污染扩散,并推动制药与石油化学等行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七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意见。
《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管理。对于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及噪声,应参照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则应遵循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若国家对特定领域(如合成树脂工业)出台了专项排放标准,则应优先执行专项标准。
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扩展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煤化工生产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管理;二是新增了全盐量、全氟辛酸、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等三项污染物项目及其限值;三是调整了五项污染物(如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烷基汞等)的排放限值;四是优化了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五是引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概念;六是更新了监测要求;七是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该标准涵盖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和生产设施的水质控制、监测与监管要求,同时也适用于结构类似兽药生产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按相关标准执行,固体废物处理也应遵循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内容包括:标准适用范围的完善、术语定义的补充、新增全盐量项目、将急性毒性测定方法调整为斑马鱼卵急性毒性评估、优化间接排放管理、取消原有排放限值、更新排水量基准、监测方法的更新以及新增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章节。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本标准针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及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与噪声控制应参照相关标准,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遵循国家固废管理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标准适用范围的扩展、术语定义的补充、毒性测试方法的更新、新增全盐量与全氟辛酸限值、间接排放限值的设立、取消原有排放限值、细化单位排水量、监测要求的更新、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章节的增设,以及附录中增加了化学合成医药中间体清单。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该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与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相关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控制应参照其他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则依据现行固废管理规定。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的完善、术语定义的补充、新增全盐量项目、毒性评估方法的更新、间接排放管理的细化、取消原有排放限值、单位排水量的细化、监测方法的更新、污水排放口规范要求的增加,以及实施与监管要求的完善。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该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及其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民族传统药(如藏药、蒙药)及兽药生产单位也适用本标准。相关大气污染物及噪声应参照其他标准,固废处理应遵循现行规定。
修订重点包括:适用范围的拓展、术语定义的补充、毒性测试方法的调整、间接排放管理的优化、取消原有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的更新、污水排放口规范要求的增加,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的完善。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及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使用类似生物技术制备兽药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控制应参照相关标准,固废处理应遵循现行固废管理标准。
修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展、术语定义的完善、特征污染物的新增、毒性测试方法的更新、间接排放管理的优化、取消原有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的更新、污水排放口规范要求的增加,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的完善。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修订)
该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与生产设施的水质管理。用于将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排污单位也适用本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控制应参照相关标准,固体废物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修订重点包括:适用范围的拓展、术语定义的补充、毒性测试方法的更新、间接排放管理的完善、取消原有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的更新、污水排放口规范要求的增加,以及实施与监管要求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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